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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5 08:55:3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孙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
时间:2023-06-01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作者: 编辑:杨雪寒

【关键词】

演员不慎坠落擅自从事引发网络舆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要旨】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东营区嘉德文化传媒服务部(孙某某)

事由:2023年2月20日晚,位于东营区北二路与西四路交叉口的一处非法营业性演出活动发生演员不慎坠落事件,引发网络舆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地文旅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叫停了该非法演出活动,并安排两名未成年演员前往医院检查。经医院脑部CT、足部、肩部射线检查,均未发现异常。其中,坠落演员阿某某轻微皮肤擦伤,另一名演员沙某某未受伤,两人当天均已能正常行动。

经初步核查,该非法演出活动的演出单位为河北省吴桥县名圣杂技马戏团,具有《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举办方为东营区嘉德文化传媒服务部(负责人孙某某),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委托有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2023年2月25日,根据有关通知要求,东营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案件线索进行向上报请移交查处,由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023年2 月 27日,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东营区嘉德文化传媒服务部负责人孙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组织举办了吴桥县名圣杂技马戏团(另案处理)于2023年2月19日至20日在东营区某处空地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本案中,孙某某具体从事了演出活动的策划组织、场地联系、招徕、宣传推介和线上票务等经营活动,该演出活动的演出器材属于吴桥县名圣杂技马戏团所有。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取得违法所得共8256.66 元。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及向有关单位发函协查等手段,依法收集和取得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相关人员口述证明材料和线上售票款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东营区嘉德文化传媒服务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的规定予以取缔,并拟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8256.66 元,并处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了查处。规范的演出市场,不仅能够保证观看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对演出现场的规范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本案的办理对今后演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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