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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09:2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生态环境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朱虹:
时间:2022-12-27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作者:记者周晨 编辑:王诗培 杨雪寒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朱虹今年两会期间提出“关于支持老旧客运索道改造重建的建议”,表示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开展充分的科学评估,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支持老旧客运索道通过改造、更新等途径,提高安全性能,保障乘客安全使用。

为最大限度保障广大游客出行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国人大代表朱虹针对当前一大批老旧客运索道故障频发、安全隐患较多,改造更新迫在眉睫等情况,提出国家相关部门在加强生态红线和核心景区管控同时,应因地施策、因时施策,统筹考虑支持加快推进全国老旧客运索道的改造重建等建议。

生态环境部对此建议非常重视,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采纳,并同代表进行了联系沟通。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以下具体答复: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通知》还对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等作出规定。建议索道改造重建、老旧索道拆除等依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关于客运索道安全保障

客运索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加强监管,有效保障客运索道安全。一是加严市场准入,保障客运索道制造安全。严格制造许可条件,先后批准18家客运索道制造企业生产许可,保障客运索道制造质量安全水平。二是严格开展检验,保障客运索道使用安全。对新安装客运索道逐条实施监督检验,保障新投入使用客运索道安全;每年开展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并消除在用客运索道的安全隐患。三是部署专项治理,保障客运索道安全总体稳定。

近几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提出提高吊椅索道的技术要求,改进脱索保护功能,提高大风监测和防范能力,提升吊篮、吊厢门的保护作用等提升客运索道设备本质安全水平的工作要求,并联合有关部门部署加强滑雪场客运索道安全工作,有效保障了我国客运索道安全水平的总体稳定。

同时,部分客运索道因为投入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老化、故障较多的情况客观存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支持老旧客运索道通过改造、更新等途径,提高安全性能,保障乘客安全使用。

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客运索道拆除、改造、重建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生态准入的门槛也在不断提高,客运索道作为一种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被列为禁止建设类项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明确提出,“不得在区内建设索道、宾馆和餐饮等设施”。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自然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索道建设等项目”。

当前全国自然保护地正处于整合优化的过程中,因此自然保护地内原有老旧客运索道的拆除、原地升级改造或异地重建,应当与正在进行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做好充分的衔接,具备调出条件的,可优先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确实无法调出的,应当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与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开展充分的科学评估,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切实落实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对自然保护地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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