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0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作者:文旅 编辑:武葳 王莹
2022年5月,山西省某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举报,发现某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为游客提供的车辆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包括旅游客运)经营资质。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提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作为旅游接待用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19.8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郭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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